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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丹巴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加淑与被告周乾华、国网四川丹巴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巴民初字第25号原告李加淑,女,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丹巴县人。委托代理人,蒋超,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周乾华,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丹巴县人。被告国网四川丹巴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丹巴县章谷镇团结街46号。法定代表人:宋小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成淞,四川恒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加淑诉被告周乾华、国网四川丹巴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加淑于2015年6月5日以事故原因可能��热水器漏电需另行起诉热水器生产厂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24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吴文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铁 超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