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和立催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温州市东源钢管厂、郑宝弟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温州市东源钢管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和立催字第00006号申请人温州市东源钢管厂(���通合伙)。法定代表人郑宝弟,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关越男,系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温州市东源钢管厂(普通合伙)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4月4日发出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200,000元,出票人沈阳透平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背书人沈阳鼓风机集团自动控制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精诚德帮不锈钢销售有限公司,持票人即申请人,签发日期2014年6月16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温州市东源钢管厂(普通合伙)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温州市东源钢管厂(普通合伙)承担。���判长姚宏审判员 邱振华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孔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