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民初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俐涵与胡国祥、郑胜斌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俐涵,胡国祥,郑胜斌,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1248号原告:王俐涵。被告:胡国祥。被告:郑胜斌。委托代理人:陈XX、张伟清,浙江金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八一北街118号汇金国际商务公寓1幢1904号。负责人:卢聪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黎黎,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俐涵诉被告胡国祥、郑胜斌、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俐涵经本院传票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十一项等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俐涵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64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俐涵自行负担。审 判 员 胡 曼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廖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