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鲁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秀诉被告张友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张秀,男,194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友,男,5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诉被告张友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秀以与被告张友系兄弟关系,从亲情角度考虑,想与被告张友在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秀负担。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任亚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