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商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其林与王其林、张筱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其林,张筱李,袁小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101号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卫华。委托代理人:屠洁扬,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傅吴平,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其林。被告:张筱李。被告:袁小妹。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其林、张筱李、袁小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93元,减半收取29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浙江嘉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志明审 判 员 范璐璐人民陪审员 徐玉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顾妍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