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黄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方福英与方向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黄民初字第83号原告方福英。被告方向定。原告方福英与被告方向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利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福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向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福英诉称:原告于2014年2月开始至2014年8月在被告开办的服装加工点加工服装。2015年2月18日,双方结算,被告拖欠工资共计9720元,由其亲笔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款972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原告向本庭提交2015年2月18日的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工资9720元。被告方向定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三性,对该证据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告所述相一致。本院认为:原告方福英与被告方向定之间的劳务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方向定尚欠原告方福英服装加工工资9720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凭。被告方向定没有按约支付工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方福英的诉请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方向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方向定给付原告方福英工资972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汇入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室)。代理审判员 杨利智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威珊申请执行时效贰年逾期不予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