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法民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570号原告魏某某,男,汉族,务农。被告刘某某,女,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魏某某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魏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交纳12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晓军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肖致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