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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772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李家庆,广西桂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某,男,198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德兴小区B区1-1102号。身份证号码:452501198306030217。本院在原告陈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在本院审判人员对其法制宣传教育下,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何 洪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吕玉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