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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田树军与朴成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树军,朴成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183号原告田树军,男,196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延边丰产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住延吉市。被告朴成吉,男,1956年6月2日出生,朝鲜族,农民,住龙井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树军诉被告朴成吉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树军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树军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树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树军负担。审判员  金云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美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