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执民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绍兴市越城区越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胡柏祥、绍兴茂盛化纤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越城区越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胡柏祥,绍兴茂盛化纤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浙江古月茶业有限公司,尉菊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870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越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法定代表人谢中富,系董事长。被执行人胡柏祥。被执行人绍兴茂盛化纤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姚荣根。被执行人浙江古月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胡柏祥。被执行人尉菊妹。原告绍兴市越城区越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柏祥、绍兴茂盛化纤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浙江古月茶业有限公司、尉菊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一、被告胡柏祥应归还给原告绍兴市越城区越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二、被告胡柏祥应支付原告绍兴市越城区越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绍兴茂盛化纤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浙江古月茶业有限公司、尉菊妹对被告胡柏祥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最高余额12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1922.5元,由上述四被告负担。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在本辖区内各金融机构、绍兴市车辆管理所、绍兴市房地产管理处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应数额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也暂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此外,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通知,要求其于接到该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但其逾期未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87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平审判员 黄文松审判员 王幼元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郑海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