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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常红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衢州久天建设有限公司与方淑有、胡苏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衢州久天建设有限公司,方淑有,胡苏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常红民初字第83号原告:浙江衢州久天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加良,职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国杰。被告:方淑有。被告:胡苏建。原告浙江衢州久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淑有、胡苏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衢州久天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淑有、胡苏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衢州久天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衢州久天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浙江衢州久天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芳俊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宁武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