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商初字第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平湖市当湖广厦中介所与沈传英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当湖广厦中介所,沈传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商初字第560号原告:平湖市当湖广厦中介所。经营者:黄丽芬。被告:沈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当湖广厦中介所与被告沈传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传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湖市当湖广厦中介所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沈传英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当湖广厦中介所撤回对被告沈传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湖市当湖广厦中介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秀慧二二○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晓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