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硕商初字第0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无锡市晨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晨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硕商初字第0188-1号原告无锡市晨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25052050-0,住所地无锡市新区南丰工业配套园B区A-12、13号。法定代表人陈海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永平、金碧云,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3589390-X,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锡协路东(无锡市新区鸿山机光电工业园内)。法定代表人邢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晨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通公司)与被告无锡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晨通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晨通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晨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65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651元(此款由晨通公司预交),由晨通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吉珥人民陪审员  王文星人民陪审员  周金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查肖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