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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法执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蒲法执字第00243号申请执行人王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镇XX村*组,农民。被执行人王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镇XX村*组,农民。被执行人王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县XX路XX家属楼*楼*户,农民。王XX与王XX、王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蒲民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过程中,确定执行标的为20000元借款及逾期利息,受理费26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王XX去向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XX暂无履行能力,权利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对方有能力履行时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蒲民初字第006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百顺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民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