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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1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李国辉与张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1340号原告:李某,男,198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大为,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310343940。委托代理人:胡建设,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证号:12021406110024。被告:张某,女,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宋辉,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0010517054。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长 李 健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从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