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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调确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方某、郑某某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调确字第00558号申请人:方某,女,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汪某某,系方某丈夫。申请人:郑某某,女,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方某、郑某某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方某与郑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6月5日经合肥市庐阳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伤者)方某的医疗费576.5元,凭医疗发票由郑某某承担(已支付);二、由申请人郑某某承担申请人方某的误工费560元、电动车修理费500元、鞋子损失费150元,合计1210元(于2015年6月5日支付);三、小客车的损失费、施救费、停车费等均由郑某某承担;四、申请人双方对此次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其他异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