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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商)初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区支行与陈细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区支行,陈细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商)初字第193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区支行,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河滩路6号一层南侧大厅。负责人孙树兰,行长。委托代理人付佳,男,1984年8月22日出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区支行员工。被告陈细菊,女,1971年3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区支行诉被告陈细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陈细菊下落不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下落不明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本案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门头沟区支行诉被告陈细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徐春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蒋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