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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昔民商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庆元诉昔阳县四通出租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昔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元,昔阳县四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昔民商初字第33号原告王庆元,男,1974年4月29日生,汉族,现住昔阳县。被告昔阳县四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岚,女,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佃伟,男,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成华锋,男,山西杏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元诉被告昔阳县四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庆元诉被告昔阳县四通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按原告王庆元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长  王新华审判员  王宇平审判员  李志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晓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