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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万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110号原告万某甲。被告黄某乙。原告万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超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徐德光、人民陪审员严启安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万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某甲诉称,原告和被告黄某乙于2005年8月在外打工时相识,2007年1月11日生育一女万某丙,2008年2月2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生活习惯不同,婚后不到两年,被告便找借口在老家长年不归,此后,双方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生活。现请求法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万某丙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部分抚养费。为支持其主张,原告万某甲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一、结婚证。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二、常住人口登记一份。证明婚生女万某丙的身份情况。三、离婚协议书。证明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的事实。被告黄某乙辩称,被告同意与原告万某甲离婚。原、被告因生活习惯不同,性格差异大,导致感情破裂。被告于2008年6月从原告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现被告因各种原因不能到原告住地办理离婚手续,同意由法院根据离婚协议书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为支持其主张,被告活动吗向本院提交(邮寄)了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被告黄某乙未对原告万某甲所举证据质证。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无异议。因原告万某甲所举证据一、二系婚姻登记部门、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法律效力的身份关系证明文件,且两份证据的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故对其证明目的予以采信。因原告所举证据三与被告所举证据的内容一致,且两份证据的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故对其证明目的予以采信。根据本院确认的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庭审调查,本案基本事实如下:原告万某甲和被告黄某乙在广东打工时相识相恋,2007年1月11日生育一女万某丙,2008年2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婚后因生活习惯不同,性格差异大,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被告于2008年6月从原告家出走后,至今未归。原告于2015年2月4日以与被告分居多年,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直接抚养婚生女万某丙,由被告每月支付部分抚养费。本院认为,原告万某甲、被告黄某乙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因生活习惯不同,性格差异较大,亦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又分居多年,已没有和好可能,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且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万某丙长期随原告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对其成长明显不利,被告亦同意由原告直接抚养小孩,故原告要求直接抚养万某丙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原告同意由其负担子女的全部抚养费,该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万某甲与被告黄某乙离婚。二、婚生女万瑶瑶由原告万某甲直接抚养并负担其全部抚养费。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三、驳回原告万某甲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万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审 判 长  张 超代理审判员  徐德光人民陪审员  严启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