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东民小字第286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于金普、王淑珍与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金普,王淑珍,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小字第2863号原告:于金普。委托代理人:于娜。原告:王淑珍。委托代理人:于娜。被告: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爽。本院在审理原告于金普、王淑珍与被告沈阳锦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金普、王淑珍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金普、王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志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蔡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