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夷陵民保字第0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袁贤玉、陈剑、陈文政与张启生、朱永忠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00007-1)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袁贤玉,陈剑,陈文政,张启生,朱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民保字第00007-1号申请人袁贤玉。申请人陈剑。申请人陈文政。被申请人张启生。被申请人朱永忠。申请人袁贤玉、陈剑、陈文政因与被申请人张启生、朱永忠生命权纠纷,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启生存放于陈雪强名下的银行存款、被申请人朱永忠所有的车辆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袁贤玉、陈剑、陈文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启生存放于陈雪强名下的存款25万元予以冻结(开户行:三峡农商银行,账号:6210137281165194);对被申请人朱永忠所有的徐工8吨汽车吊车(车牌号:鄂E171**)、东岳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车牌号:鄂E1C4**)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忠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