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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一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广洲诉被告公主岭市大榆树兴家村民委员会、姜学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广洲,公主岭市大榆树兴家村民委员会,姜学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一初字第124号原告孟广洲,男,1972年12月24日生,满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公主岭市大榆树兴家村民委员会(系肇事车辆所有人)。法定代表人赵华杰,系该村主任。被告姜学君,男,1967年5月11日生,汉族,肇事司机,现住公主岭市大榆树永兴村四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广洲诉被告公主岭市大榆树兴家村民委员会、姜学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广洲撤回对被告公主岭市大榆树兴家村民委员会、姜学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孟广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红波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胡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