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蓬法民三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韦军辉与上海超贝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军辉,上海超贝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蓬法民三初字第236号原告:韦军辉,男,住广西上林县。被告:上海超贝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徐明和。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军辉诉被告上海超贝实业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军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军辉负担。审判员 邱启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容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