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孙商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杨龙新与杨龙江、莫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龙新,杨龙江,莫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孙商初字第112号原告杨龙新,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龙江,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莫菊,女,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龙新与被告杨龙江、莫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龙新于2015年6月5日,以被告杨龙江同意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杨龙新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龙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5.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777.50元,由原告杨龙新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林审 判 员 石雪松人民陪审员 孙吉太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