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法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孙志斌与牡丹江基纳瑞克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志斌,牡丹江基纳瑞克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孙志斌,男,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址海林市。被执行人牡丹江基纳瑞克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地址海林市。法定代表人杰烈什科夫.谢尔盖,职务执行总裁。申请执行人孙志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牡丹江基纳瑞克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海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24日作出海劳仲字(2014)第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孙志斌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牡丹江基纳瑞克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尚欠人民币12217.5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海劳仲字(2014)第4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峰审判员 陈富友审判员 张丽霞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天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