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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商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毛雷铭与史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雷铭,史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商初字第332号原告:毛雷铭。委托代理人:俞友多。被告:史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雷铭诉被告史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雷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雷铭撤回对被告史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计440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合计910元,由原告毛雷铭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人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