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北商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毛雷铭与史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雷铭,史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商初字第332号原告:毛雷铭。委托代理人:俞友多。被告:史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雷铭诉被告史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雷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雷铭撤回对被告史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计440元,财产保全费470元,合计910元,由原告毛雷铭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人杰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