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长沙市雨花区新佳新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652号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1幢11层1102内002室。法定代表人李庆,董事长。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新佳新文具店,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长沙大道206号长沙市二十六中5号门面。经营者周淑容。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新佳新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新佳新文具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新佳新文具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北京游卡桌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余晖代理审判员 龙峰代理审判员 潘威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