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汪法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执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远,李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汪法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申远,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址汪清县。被执行人李玉霞,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址汪清县汪清县。申请执行人申远与被执行人李玉霞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7日作出(2014)汪民一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远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玉霞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受清偿。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汪法执字第10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玉忠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安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