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原告龚会明与被告许乐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会明,许乐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345号原告:龚会明。被告:许乐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会明与被告许乐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会明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许乐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会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会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判员 夏秋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