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华亭县万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焦雪仁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亭县万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焦雪仁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华 亭 县 万 通 运 业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与 焦 雪 仁 挂 靠 经 营 合 同 纠 纷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652号原告华亭县万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亭县东华镇河南街。法定代表人樊文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焦雪仁,男,回族,1971年1月1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华亭县万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焦雪仁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亭县万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亭县万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亭县万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华亭县万通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小彦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秀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