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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礼民初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521号原告王某被告张某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张某某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以他与原告婚后一直居住、工作在北京市区内,已有多年为由,认为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提交了他与原告在北京市的暂住证及工作单位证明。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其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张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魏超宏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 靳 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