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县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宣化县聚祥鑫源煤炭有限公司、李春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宣化县聚祥鑫源煤炭有限公司,李春明,李汉喜,赵海军,曹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县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宣化区西马道**号。法定代表人李培兴,理事长。被执行人宣化县聚祥鑫源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化县深井镇北汛地村。法定代表人李春明,经理。被执行人李春明。被执行人李汉喜。被执行人赵海军。被执行人曹彦军。申请执行人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宣化县聚祥鑫源煤炭有限公司、李春明、李汉喜、赵海军、曹彦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2013)宣县商初字第5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建霞代理审判员  李 柱代理审判员  张长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