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17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玲申请执行杨永东、梁益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玲,杨永东,梁益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1778-4号申请执行人杨玲。被执行人杨永东。被执行人梁益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5月14日受理杨玲申请执行杨永东、梁益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杨永东的途锐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并扣押。二、将被执行人杨永东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并扣押。三、���被执行人杨永东的涂威牌小型汽车予以查封并扣押。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叶 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