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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朱桂喜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桂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1975号罪犯朱桂喜,男,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苏省兴化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作出(2011)佛南法刑初字第5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桂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2月17日作出(2012)佛中法刑一终字第32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5月26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朱桂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27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桂喜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33次;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7月获得记功;2013年7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10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已缴交罚金三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桂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积极履行了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桂喜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锦审 判 员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