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民二初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郑仁华与安徽佳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建文合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仁华,安徽佳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建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二初字第00218号原告:郑仁华。委托代理人:程玉峰,安徽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佳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家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建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仁华诉被告安徽佳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建文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理,不损害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仁华撤回起诉。案件理费75225元,减半收取为37612.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2612.5元,由原告郑仁华负担。审 判 长 关德全审 判 员 朱晓青代理审判员 高 华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鲍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