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行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陈明星、唐兴琴与盐城市城南新区房屋征收和城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星,唐兴琴,盐城市城南新区房屋征收和城市管理局,盐城市城南新区华厦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都行初字第00033号原告陈明星,居民。原告唐兴琴,居民。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任进勇,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房屋征收和城市管理局,住所地在盐城市高职园区景观大道盐城交通技师学院内。法定代表人王连祥,副局长。委托代理人万光德,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盐城市城南新区华厦大酒店,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华厦绿城*幢***号。法定代表人张鹏,经理。原告陈明星、唐兴琴诉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房屋征收和城市管理局、第三人盐城市城南新区华厦大酒店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7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明星、唐兴琴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明星、唐兴琴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明星、唐兴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明星、唐兴琴负担。审判长 陆网华审判员 道 静审判员 温永刚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启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