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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民初字第2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徐某与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鼓民初字第2329号原告徐某。被告祁某。原告徐某诉被告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年××月××日生育一子一女,祁家欢、祁家乐,自原告怀孕被告就在外找女人,甚至殴打原告,被告的行为严重的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双方已分居半年,请求法院判决依法解除双方婚姻关系被告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于1993年认识,后于××××年××月××日在本市鼓楼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一女,分别为祁家欢、祁家乐。原告称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因被告的原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以诉称理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未答辩。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结婚证明,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双方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矛盾,但双方应互谅互让,妥善化解矛盾,共同努力,争取使夫妻关系趋于好转。本案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生育两个子女,双方更应好好珍惜彼此多年的夫妻感情以及家庭的完整,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现以维持双方的婚姻关系为宜。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法应予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由原告承担(此款原告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程 云审 判 员  王艳玲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见习书记员  王冬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