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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执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2015)莒执字第121号结案通知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莒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莒执字第121号申请执行人陈维希,男。被执行人唐秀龙,男。申请执行人陈维希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陈维希与唐秀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64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完毕。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陈维希与唐秀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