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正国与王利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正国,王利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1424号申请执行人王正国。被执行人王利荣。申请执行人王正国与被执行人王利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嘉桐商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77799.50元。本案立案后经执行查明,申请执行人王正国与被执行人王利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已立案执行。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2015)嘉桐执民字第1424号案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周智伟审 判 员 金 叶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朱海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