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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执民字第1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正国与王利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王正国,王利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1424号申请执行人王正国。被执行人王利荣。申请执行人王正国与被执行人王利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嘉桐商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77799.50元。本案立案后经执行查明,申请执行人王正国与被执行人王利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8日已立案执行。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2015)嘉桐执民字第1424号案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周智伟审  判  员  金 叶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代)书记员  朱海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