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颜明智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济刑初字第442号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明智,又名颜如意,男,1941年11月8日出生。曾因非法游行示威于2004年6月21日被济源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零九个月;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1月12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8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辩护人徐征雁,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颜某乙,男,1971年4月12日出生。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6月9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8年1月8日被假释。辩护人邱国仁,河南金豫律师事务所律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4)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明智、颜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恒、郭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明智及其辩护人徐征雁,被告人颜某乙及其辩护人邱国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2月27日,济源市邵原镇北寨村换届补选时,被告人颜某乙妻子王素琴未当选。被告人颜明智、颜某乙父子以选举过程违法为由将选举工作人员和选举车辆扣下,后多次到国家、省、市信访部门信访。期间,颜明智、颜某乙及翟明月将面包车焊住,颜明智要求邵原镇人民政府(以下称邵原镇政府)补偿其选举期间分发礼品及信访产生的费用6万元,经协商颜明智要求邵原镇政府补偿其4.3万元。因邵原镇政府未给其出具欠条,颜明智等人将面包车扣至2014年8月13日。造成面包车损失2.5万元。2014年5月份,颜明智、颜某乙以邵原镇敬老院扩建工程施工违法、未补偿其4.3万元为由,阻挠工程施工,致使工程停工一个多月。2014年6月26日,工程再次开工后,颜明智多次到工地以扒墙砖、钢筋、砸电源开关等方式阻拦施工。公诉机关对上述事实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物证等证据,认为二被告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颜明智辩称公诉机关未查明选举时其花费数额,选举存在贿选现象,其为了依法选举,只拦下了面包车,未拦截工作人员;事后其向民政部门反映选举问题,未向邵原镇政府索要信访费用;敬老院工程违法用地,其受村民小组委托处理相关事宜,不是无故阻挠施工,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颜明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北寨村选举存在严重贿选现象,颜明智是被村民杨小宽电话叫到现场的,也不是第一个阻拦车辆和扣押车辆的人,扣押票箱是为了保存证据,以便复查选票,并非无事生非。票箱及面包车放在村委院内,颜明智没有对票箱和面包车形成实际控制,邵原镇政府及其他国家有关部门完全能够依职权将票箱和面包车收回,无需颜明智同意。由于邵原镇政府及其他国家有关部门存在玩忽职守和不作为情形,使被扣票箱和面包车处于不安全状态中,颜明智焊住面包车是为了保护面包车,保存贿选证据。颜明智采取的上述行为是自力救济行为,不存在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2.颜明智受村民小组组长委托处理敬老院土地争议,事出有因,并非无理取闹,且施工单位至今未出示该项目的相关手续,是违法施工。3.被扣车辆购置时价格为32736.04元,增值税是价外税,车辆自购置到被扣长达15个月,而鉴定意见认为被扣之日的价值为3.3万元,显属错误;鉴定意见认定返还之日价值为0.8万元没有相关依据;该车损失应包括其自然贬值和正常折旧,据此认定造成的损失是2.5万元是错误的。由于邵原镇政府及其他国家有关部门怠于履行职责,未及时收回车辆,因此该财物损失不是颜明智造成的。4.邵原镇政府及其他国家有关部门在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不先对颜明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依法收回车辆,却在两年后突然对颜明智采取强制措施,追究刑事责任,疑似钓鱼执法。综上颜明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颜某乙辩称其未到敬老院工地阻拦施工。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鉴定意见不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应不予采信;颜某乙只是参与将车辆四周焊接,仅是一定程度影响了车辆的使用,并没有不受约束的损坏毁灭车辆,车辆仍然能够移动,邵原镇政府完全可以在任何时候取回该车,且证人证言相互矛盾,本案事实认定错误,证据不足。2.颜某乙主观上没有向社会挑战,故意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为了寻求精神刺激或变态心理来焊接涉案车辆,只是出于对邵原镇政府选举舞弊举报不作为所采取的行为,不具备寻衅滋事的主观要件。3.本案事出有因,颜某乙的行为明确指向装有选票箱的车辆,不具备寻衅滋事的客体要件。4.本案中颜某乙焊车是受其父亲指使和授意,未任意损毁车辆,损失主要是政府不作为造成的,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的严重混乱,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寻衅滋事罪。邵原镇政府对本案的发生和损失的扩大具有重大过错,负主要责任。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7日,济源市邵原镇北寨村在村委会院内进行换届补选,被告人颜明智的儿媳、颜某乙的妻子王素琴参与竞选北寨村妇女专干,但未当选。当晚选举结束后,村民杨小宽电话将颜明智叫到选举现场。颜明智、颜某乙到现场后以选举过程违法为由阻拦监督服务选举工作的邵原镇政府工作人员和所使用的面包车(车内有选举箱及选票)离开,至次日5时许,工作人员才陆续全部离开,面包车及车内的选举箱、选票被扣押。随后颜明智、颜某乙父子及其家人轮流看守面包车,后二被告人将面包车用钢筋焊住。期间,颜明智多次向民政部门信访反映选举违法问题,经邵原镇政府调查答复认为其反映问题不属实。为索回被扣车辆邵原镇政府工作人员多次与颜明智进行协调,颜明智要求邵原镇政府补偿王素琴竞选花费及其上访费用共4.3万元,因要求未得到满足,面包车被扣押在北寨村委会院内直至2014年8月13日被公安机关返还给邵原镇政府。经鉴定,面包车被扣时(2011年12月27日)的价格为3.3万元,被返还时(2014年8月13日)的价格为0.8万元。车辆价值损失2.5万元。2014年5月份,济源市邵原镇敬老院扩建工程施工期间,被告人颜明智、颜某乙以工程违法占地、邵原镇政府未支付其4.3万元补偿款为由阻扰施工,向挖好的基础坑内填土,致使工程停工一个多月。2014年6月26日工程复工后,颜明智多次到工地用镢头扒垒好的墙砖、将竖起的钢筋扒倒、砸电源开关、将混凝土倾倒在地上等方式阻拦施工。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颜明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认为邵原镇政府在北寨村建设的敬老院工程没有土地使用证,占用其村民小组的土地,属违法施工,小组长委托其打官司。从2014年五六月份开始,只要工地施工其和妻子就去阻扰施工,用撅头扒墙、扒钢筋、扒电闸断电等方式阻扰施工,目的是让政府把建设敬老院的证件办好。其曾向镇政府相关领导反映过此问题,要求镇政府给村民小组交占用土地的承包金约50万元,政府如不满足其要求,不交承包金、不办证违法用地,其就继续不让敬老院施工。2011年12月27日上午,北寨村在村委会大院进行村委换届选举,镇政府派李昌盛等人在现场监督服务选举工作。其儿媳王素琴参加了村妇女专干的竞选。投票后其和家人就回家了,因听到吵闹声,23时许其和家人回到选举现场,得知王素琴落选。因未当选的于卫东闹事,工作人员整理好选票放到服务选举的一辆面包车上准备离开。其认为选票是违法的,就和部分群众站在面包车前,其对李昌盛、杨抗战说不能把违法的选票带走,要求重新验票。李昌盛等人没办法将选票留在车内,锁好车后走了。当夜,其在村委会看守面包车内的选票。接下来的四五天,其和其妻子、二儿子颜某乙等人24小时轮流看守面包车内的选票。但镇政府一直没有人来处理此事,其找镇政府相关领导也未能解决其反映的违法选举问题,就和颜某乙、女婿翟明月从家中背来钢筋棍,合伙把面包车的车门用钢筋围焊起来,防止选票丢失。后其去民政部门反映违法选举的事情,但镇政府认为其反映的问题与事实不符。2.被告人颜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因敬老院没有施工手续,其父亲颜明智认为是违法建筑,且敬老院占用的是其村民小组的土地,村民小组委托颜明智处理此事,颜明智就去阻拦施工了。因为敬老院建设时,最初准备让颜明智建设,但后来镇里不让颜明智施工,称愿意给颜明智4.3万元补偿其妻子王素琴竞选时花费的费用,但未兑现,颜明智就开始阻拦施工了。2011年底时,王素琴参与竞选村妇女专干落选了,村里有人称选举有作弊行为,因选票在车里,其家人就带头把邵原镇政府的面包车阻拦下来,其看守过面包车,第二天就到民政部门反映问题,为此花费了4万余元。因无人处理此事,一直看守面包车太辛苦,过了十几天颜明智提议把车焊住,并用钢筋将面包车整体一圈焊住,其参与了焊车。其没有阻拦过敬老院施工,仅去工地向于卫国要过他欠其的钱。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2日,北寨村在村委会大院进行换届选举,镇政府安排其和杨抗战等十几名同志监督服务选举工作。颜明智儿媳参选妇女专干未果,因参选监委会委员的于卫东也落选了,于卫东的朋友杨小宽联系颜明智到选举现场。颜明智到后拦着车并把大门锁住,和颜某乙在现场指挥,不让服务选举的工作人员和放有选票箱的面包车走,要求将其儿媳竞选的花费给他。直至次日凌晨5时许,工作人员才离开。后颜明智、颜某乙用钢筋将面包车焊住,将近三年不归还。当天的选举合法。2014年5月中旬,邵原镇敬老院开始施工后,颜明智带领其妻子、儿子颜某乙等人采取谩骂、将垒起的墙扒塌等方式阻拦施工。镇政府安排其协调处理此事,其了解到2011年12月颜明智儿媳竞选时,给村民发了大米等物品,花费2.7万余元,因未当选颜明智要求邵原镇政府将选举的花费及上访费用共6万元退给他,才同意不再阻拦施工并退还选举时扣押的面包车和选举箱。因颜明智是无理要求无法落实,期间工程因颜明智的阻拦,停工一个多月。6月下旬工程重新开工,至7月8日期间颜明智夫妇又去阻拦施工,将垒好的墙砖扒掉,经其调解未果。7月9日,颜明智夫妇又去阻拦施工,目的是要4.3万元。邵原镇敬老院工程是镇政府报济源市交易中心,经招标后开工的工程,工程所使用的土地及手续符合法律规定。4.证人杨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孙某某(均系邵原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2011年底北寨村委换届选举时,其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在现场监督服务选举工作。颜明智儿媳王素琴参与了妇女专干的竞选,但未当选。选举结束后,颜明智、颜某乙等人以选举不合法为由堵住工作人员及放有选票箱的面包车不让走,直至次日凌晨5时许,工作人员才离开。之后工作人员与颜明智协商返还面包车一事,颜明智提出让政府把王素琴选举的费用补偿给他才退还车,因其要求不合理未协商成。过了几天,面包车被焊住了。5.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实其2012年8月到邵原镇任职后得知2011年北寨村委换届选举时,颜明智将服务选举工作的车辆扣押,政府多次索要颜明智一直不还。2013年3月份,其和颜明智谈话时要求他归还扣押的面包车。颜明智提出选举有不当之处,其儿媳参选花了3万元,如果政府补偿他4万元他同意放车。因该要求不合理,其与邵原镇派出所联系,派出所多次与颜明智谈放车的事,但颜明智一直未同意。2014年5月份,敬老院工程开工后,颜明智及其家人多次阻挠施工,镇政府安排工作人员李昌盛协调处理此事,颜明智提出补偿其4.3万元才同意放车和不再阻拦施工。4.3万元是他儿媳参选花费的3万元和这些年上访的费用。6.证人李丙的证言,证实2012年二三月份,北寨村换届选举后,其在镇政府见到颜明智询问他扣面包车的事,并给他做工作让他放车。但颜明智没有归还该车。面包车是镇民政所服务选举的公车,当时车使用了一年左右。7.证人王某丁、黄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底的一天,北寨村委进行村委委员补选及监委会委员的选举,镇政府派李昌盛、杨抗战等人到场监督服务选举工作,颜明智儿媳王素琴参与了村妇女专干的竞选。当天选举按照法定程序有序开展,进行比较顺利。21时许,选举结果出来,王素琴未当选。22时许,有人向其反映颜明智、杨小宽将村委会大门堵住了,不让工作人员离开。黄小庄与杨小宽联系让杨小宽离开现场。8.证人崔某乙的证言,证实三年前北寨村委会选举时,颜明智认为选举程序不合理,不让镇政府工作人员的面包车走,与选委会的人吵了一架,颜明智把车扣了,选委会的人坐了好长时间,没有办法将车门锁住才离开。颜某乙在村委会大院看了几天车,车里放着当晚的选票,后车被焊住了,一直放了三年。敬老院施工时颜明智曾去阻拦过施工,曾表示要以前把选举时的损失弥补出来。9.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份北寨村委和监委会换届选举,其和王素琴分别参与了监委会委员和妇女专干的竞选,但均未当选。选举结束后,工作人员将选票箱封存后放到面包车上准备离开,其朋友杨小宽认为其选票有问题不让面包车走,并打电话让颜明智到选举现场。颜明智和其妻子、二儿子颜某乙等人到现场后阻拦面包车不让离开,颜明智称其儿媳王素琴未当选也有问题,王素琴因选举花费了二三万元,要么让政府把钱补给其,要么让王素琴当选。经工作人员李昌盛、杨抗战做工作,颜明智就是不让离开。第二天早上,其见那辆面包车还停在村委会院内,后来连续一星期颜明智及其家人轮流看守着车,后面包车外面被人用钢筋焊住了。当天的选举按照规程开展,选举结果没有问题。10.证人杨某乙的证言,证实2011年底北寨村委会换届选举,选举工作一切正常,符合规程。晚上八九时许,选举结果出来后,颜明智及其家人也没有意见就回家了。后黄小庄与其联系,要其与颜明智联系让颜明智到选举现场否定选举结果。11.证人高某丙的证言,证实其在北寨村委会院内经营一家幼儿园,负责幼儿园门岗工作。2011年北寨村委换届选举在村委大院举行,选举结束后其曾听到吵闹声。深夜其上厕所时见一辆面包车停在院中间。第二天早上,那辆车仍停在院内,颜某乙从车上下来称他在看车。后来一段时间,颜某乙及其妻子轮流看守该车,称车内有选票和票箱。过了一段时间,颜某乙与其联系后和另外一名中年男子拉了钢筋、焊机,颜某乙把面包车焊住了。车是邵原镇民政所选举当天服务选举的公车。12.证人于某丁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1日其到公安机关报案反映颜明智等人多次到敬老院工程阻拦施工的情况。2014年5月份工程开工后,在挖土方及垒石堰时颜明智夫妇多次到工地阻拦施工,称其和邵原镇政府有纠纷,涉及2011年北寨村选举时颜明智将选举用的一辆面包车扣押在北寨村委会院内,并将面包车用电焊从外面焊住将近三年,邵原镇政府得给他拿钱。在进行基础开挖时,颜明智夫妇及其儿子颜某乙等人再次到工地阻拦施工,拿镢头、铁锹往已开挖好的基础槽填土,致使基础坑破坏,停工一个多月,误工损失3000余元,财产损失1000余元。2014年6月26日复工后,至7月9日颜明智多次到工地阻工,经劝解离开。7月9日9时许,颜明智夫妇再次到工地用镢头扒墙、扒钢筋、扒电闸断电,后又将电闸砸烂。7月10日、11日,颜明智妻子每天都到工地不让施工。2011年底,颜明智儿媳王素琴参与了北寨村的选举,但落选了,当时可能花了二三万元。选举完的当天晚上,颜明智以选举不合法为由将装有选票的面包车扣下,颜明智以阻拦其施工的方式要求政府给其王素琴选举时花费的钱。颜明智称要求政府给其4.3万元,承诺如政府满足其要求他不再阻拦施工并退还所扣面包车。13.证人于某甲、杨某甲的证言,证实邵原镇敬老院工程施工期间颜明智、颜某乙多次到工地阻拦施工,期间因此停工一个多月。镇政府工作人员李昌盛曾协调过此事。颜明智阻工的目的是三年前北寨村选举时,其儿媳王素琴竞选妇女专干未果,因此花费了一些钱,镇里答应补偿其4.3万元,因未兑现其就阻止施工。一个多月复工后,颜明智又来阻拦施工,用撅头扒垒好的砖、把钢筋柱推倒、扒工地电闸并砸烂电闸,毁坏墙体多处,致使不能施工,造成误工及财产损失,影响恶劣。14.证人翟某甲的证言,证实服务选举的面包车是颜明智、颜某乙焊住的,颜明智称是为了保护证据。颜明智夫妇在敬老院施工期间去阻拦过施工,是因为敬老院使用的土地与村民小组有牵连,与镇里有纠纷。邵原镇领导曾与颜明智协商过,但具体情况其不清楚。1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及被扣面包车照片,证实现场及被扣押车辆情况。16.扣押决定书、清单及发还清单,证实2014年8月13日,济源市公安局邵州分局将颜明智等人扣押的面包车及选票、钢筋予以扣押,同日发还给邵原镇政府。17.颜如意阻拦施工照片,证实颜如意阻拦施工情况。18.鉴定意见,证实经济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豫UH68**五菱牌LZW6376A3型面包车一辆在2011年12月27日的价格为33000元;在2014年8月13日的价格为8000元。19.被扣押面包车车辆信息及发票,证实被扣押面包车的基本情况。20.会议纪要、信访转办函、邵原镇政府文件,证实2010年以来,颜明智先后多次到相关部门反映镇敬老院用地问题、2011年北寨村委违法选举问题,经邵原镇政府调查均认为颜明智所反映问题不属实,并提出选举当天颜明智及其家人围堵选举工作人员,以王素琴选举花费四五万元未当选为由,要求政府予以补偿,并将镇政府派往北寨村的面包车用钢筋焊接在北寨村委院内,长期扣押。21.济源市公安局邵州分局出具的出警经过、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7月8日、9日民警三次接到报警邵原镇北寨敬老院有人阻工。经了解颜明智以施工所占用土地有纠纷为由阻拦施工,并用锄头将钢架打弯、将水泥倾倒在地上,民警对其进行了劝诫。邵原镇政府赵开颜向公安机关反映镇政府面包车被扣一事后,民警多次到北寨村及颜明智家中,劝其归还车辆,但颜明智要求镇政府退还其儿媳选举花费的几万元才同意退还面包车,经多次做颜明智及其家人的工作,但未见效果。22.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实二被告人的前科劣迹情况。23.户籍信息,证实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明智、颜某乙,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颜明智及其辩护人辩称选举存在贿选现象,其是为了依法选举,只拦下了面包车,未拦截工作人员,也不是最先阻拦扣押车辆的人,扣押车辆是为了保存证据,不是无事生非;事后其向民政部门反映选举问题,未向邵原镇政府索要信访费用,公诉机关未查明选举时其花费数额的辩解理由,经查,1.被告人颜明智、颜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昌盛、崔建平、于卫东、杨抗战等人的证言,能够证实当天选举时平稳有序,选举结束后颜明智、颜某乙阻拦选举工作人员及存放选票的面包车离开,后又非法将面包车及选票长期扣押,致使财物价值贬损严重,其行为不是依法保全证据的行为;2.证人李昌盛、于卫国、赵开颜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实颜明智在与政府工作人员协商过程中以补偿王素琴选举花费及上访费用为由向政府索要钱款的事实,至于其具体花费数额,不影响本案定性,因此,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颜明智及其辩护人辩称敬老院工程违法用地,其受村民小组委托处理相关事宜,不是无故阻挠施工,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理由,经查,庭审中颜明智的辩护人向法庭出示的委托书,载明“委托颜明智在与邵原镇政府借地一案中,作为参加诉讼的委托代理人”,而颜明智却在敬老院施工期间超出委托事项范围,采取损毁工程财物的非法方式多次阻拦施工,造成工程停工及财产损失,因此,该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颜明智的辩护人辩称邵原镇政府及其他国家有关部门存在玩忽职守和不作为情形,致使被扣面包车及票箱处于不安全状态中,颜明智的扣押行为是自力救济行为,不存在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故意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李昌盛、于卫国、李斌、赵开颜的证言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颜明智、颜某乙将车辆扣押后,邵原镇政府工作人员及公安机关多次与颜明智沟通协商返回车辆事宜,但颜明智拒不返还,并将车辆用钢筋进行固定,使车辆长期处于其非法控制状态,任由车辆损毁,损毁公私财物的主观故意明显,因此,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面包车价值鉴定意见不具备客观真实性,车辆损失应包括自然贬值和正常折旧,该财物损失不是二被告人造成的辩护意见,经查,鉴定意见程序合法,结论客观真实,应予采信;因二被告人将涉案车辆长期扣押,致使车辆价值贬损,二被告人应对其扣押车辆期间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因此,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颜某乙辩称其未到敬老院工地阻拦施工的辩解意见,经查,证人于卫国、李昌盛、于平崎、杨小龙的证言,证实敬老院在开始施工时,颜某乙曾到施工工地以往开挖的基础槽内填土的方式阻拦施工,因此,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颜某乙的辩护人辩称颜某乙是对邵原镇政府对选举舞弊不作为才焊接涉案车辆,主观上没有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且受颜明智指使、授意,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颜某乙在和颜明智到选举现场后,藐视社会秩序,实施了阻拦选举工作人员和车辆离开的行为,事后参与看守被扣车辆,将被扣车辆予以焊接,对车辆价值贬损负有一定责任,并参与阻拦敬老院施工,因此,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颜明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颜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颜明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颜某乙有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结合本案的社会危害程度、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在案发后的表现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颜明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止)。二、被告人颜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8日起至2015年6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胡向东人民陪审员 张立红人民陪审员 陆传京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晓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