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申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津南区家福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家福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天津巨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申字第2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如城镇福寿路336号。法定代表人:徐正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方春,天津君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津南区家福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体育场路南(津南区园林管理所内)。法定代表人:史长苓,该公司总经理。一审第三人:天津巨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北闸口电子工业园俊凌路9号经济发展中心3003-88。法定代表人:陈俊伟,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津南区家福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天津巨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一终字第0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关 丽代理审判员 李 琪代理审判员 仲伟珩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