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刘正华与马立荣、陈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515号原告刘正华,男,汉族,民勤县人。被告马立荣,男,汉族,民勤县人。被告陈学军,男,汉族,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正华诉被告马立荣、陈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正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 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建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