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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立行他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马荣祥诉辽阳市劳动教养院、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阳市司法局纠正伪造事实、违法侵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辽阳立行他字第4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马荣祥。2015年5月11日,一审起诉人马荣祥向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人称:请求被起诉人辽阳市劳动教养院、辽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辽阳市司法局纠正伪造事实,停止违法侵权;请求依法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请求赔偿一切损失。白塔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马荣祥所诉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出(2015)辽阳白行立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对起诉人马荣祥的起诉不予立案。上诉人马荣祥不服,上诉至本院。本院查明,上诉人马荣祥所诉纠纷,系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行为,依照法律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不予受理。故上诉人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审 判 员  张欣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