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法执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仓红与被执行人眉县西部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仓红,眉县西部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法执字第00456号申请人张仓红被执行人眉县西部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县马家镇街道(原镇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小纲,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张仓红与被执行人眉县西部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眉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申请执行到期案款123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眉县西部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张仓红亦如数领取完毕,本案现执行清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民初字第00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舰舟审判员 同列红审判员 杜 娟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粉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