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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围执字第9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关于卢艳荣与吕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围执字第995-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艳荣,吕德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围执字第995-1号申请执行人卢艳荣。被执行人吕德福。关于卢艳荣与吕德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围民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吕德福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吕德福在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的工资款15000.00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围场华商村镇银行,账号:5900038900011)。二、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吕德福在中国农业银行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行的工资款每月2500.00元。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李玉轩审判员  赵云山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明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