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4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丁宝森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宝森,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4118号原告丁宝森,农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广阳道162号际华大厦14层。负责人胡庆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培永,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宝森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宝森撤回起诉。诉讼费775元,由原告丁宝森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屈雅梅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洪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