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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黄进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黄进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606号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扶伟聪。委托代理人:廖艳芬,系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黄进芳,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被告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 菲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蓝斯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