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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二终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张冰雪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张冰雪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唐民二终字第12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卫国路***号。代表人:石洪峰,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坤英,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冰雪。委托代理人:沈程程,河北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因保险合同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4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5月14日,原告张冰雪为其冀B×××××号轿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辆损失险(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其中车辆损失险赔偿限额139320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15年6月5日止,被保险人张冰雪。2014年7月24日10时许,张冰雪驾驶冀B×××××号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本市曹妃甸区海南线湿地桥时,车辆失控撞到桥护栏后,又撞到同方向行驶的魏东娅驾驶的冀B×××××号轿车,造成两车及湿地桥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冰雪负全部责任,魏东娅无责任。经唐山市路南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冀B×××××号车车辆损失101827元(其中换件件金额89827元、工时费12000元)。另原告支付定损费3000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张冰雪与被告中国平安财险唐山中心支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己的义务,因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原告张冰雪要求被告中国平安财险唐山中支给付其保险赔偿金104827元的主张,其中100236元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车辆损失应扣除三者车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原告车辆损失未扣减残值,酌情扣减残值4491元,故被告提出的原告车辆损失数额过高的辩解,理据充足,本院予以采纳;鉴定费系确定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故被告提出鉴定费被告不予承担的辩解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对原告提交的价格评估结论书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反驳,故本院采信唐山市路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评估结论书。遂判决: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冰雪保险赔偿金100236元;二、驳回原告张冰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97元,由被告承担2301元,由原告承担96元。判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不服,上诉称,1被上诉人车辆损失鉴定过高,已经与车辆全损几乎等同。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提供事故车辆的维修发票及维修明细单、购买配件发票及明细清单,证实事故车辆的真实损失情况。2、公估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被上诉人张冰雪答辩称,1、被上诉人提交的车损鉴定报告是真实合法的,车损鉴定的数额虽接近80%,但并未达到,所以不能按报废处理,且被上诉人是否维修保险车辆,维修到何种程度,并不影响车损认定。2、公估费是为确定损失而产生的必要费用,是本���事故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上诉人赔偿。3、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冀527**号轿车在上诉人处投保,在保险期内,被保险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上诉人作为车辆的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车辆的损失,已经唐山市路南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公正。鉴定车损数额虽接近全损,但该事故车辆并没有完全达到全损或报废的程度,还有修理使用价值,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报告结论,证实被鉴定车损失的价值。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结论认定被上诉人的车辆损失并无不当。公估费是为确定事故车辆损失程度而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上诉人应当给予赔偿,上诉人上诉其理据不足。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5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荣印代理审判员  赵君优代理审判员  杨 柳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