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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二终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宁晋县华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孙书芳、周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晋县华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孙书芳,周磊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二终字第1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晋县华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贾家口镇尧台村。法定代表人刘士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沼阳,农民,系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继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书芳,农民。委托代理人赵玉方,宁晋县城关宏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磊,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张建双,河北双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宁晋县华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书芳、周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宁晋县华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晋县华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宁晋县华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上诉人宁晋县华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郝 诚审判员 何秀艳审判员 秦一臣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勇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