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催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6-0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欣昌利贸易有限公司、赵庆宾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欣昌利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催字第41号申请人:深圳市欣昌利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庆宾。申请人深圳市欣昌利贸易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出具的号码为4020005125085589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为300000元,收款人为无锡市晓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帐号为53×××62)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欣昌利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欣昌利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云波审判员 宋庆平审判员 叶长杉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 燕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公告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深圳市欣昌利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出具的号码为4020005125085589,金额为300000元,收款人为无锡市晓灵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了(2015)台温催字第41号民事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深圳市欣昌利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O一五年六月五日 微信公众号“”